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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39號原 告 楊雅雯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智臣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其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不存在,並確認系爭車輛為被告所有;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系爭車輛之車籍過戶登記予被告,請陳報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被告葉智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日期:202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