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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49號原 告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訴訟代理人 蘇家芸上列原告與被告哈德威電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哈德威電測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揚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