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2號原 告 馬銀亮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瑞祥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
二、被告蔡瑞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