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7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原告與相對人錢美枝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錢美枝之被繼承人錢錦仔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錢**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並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錢**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附表:
編號 不動產 (苗栗縣通霄鎮) 地段 地號 1 新埔段 167 2 168 3 170 4 177 5 190 6 190-2 7 197-2 8 342 9 367 10 368 11 369 12 369-1 13 雲天段 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