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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77號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慶樹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吳慶樹等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聲請人調解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欄中附表關於「被繼承人吳**之遺產」記載,經本院函調相對人吳慶樹等人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原案資料,其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上開附表所載外,尚有其他遺產。請確認聲請調解狀所載附表是否有誤載或漏載之情形?若有,應提出更正後之聲請調解狀正本。

四、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相對人吳慶樹之應繼分比例。

六、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之聲請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