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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淑美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楊文燐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朱淑美之應繼分比例。

四、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3年3月8日止之利息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日期: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