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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張竟儀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吳文城律師陳名献律師被 告 黃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以其名義登記之億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億信公司)股東出資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其中2分之1變更登記予原告,並協同原告辦理出資額及股東名簿變更登記,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另原告備位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協同清算億信公司之合夥事業財產,因合夥財產尚未進行清算前無從認定其價額,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備位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9,700元【計算式:1,000,000元+(112年12月3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10日止之利息9,700元)=1,009,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659,700元(計算式:1,650,000元+1,009,700元=2,659,700元),高於先位聲明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2,659,7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

二、提出被告黃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