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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龍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經本院函調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9年4月27日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前開土地並非被告吳文龍之被繼承人所有,被告吳文龍亦非遺產分割協議之當事人,請確認本件是否仍有起訴必要。如仍欲起訴,應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3年3月1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