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偉翔間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二、被告朱偉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