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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垣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康文煖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分割其他遺產及其他繼承人,原告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二、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88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康○○等繼承人之人別資料。

三、被告張秀垣、康○○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