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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謝杏芬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因而受限制,則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0號裁定參照)。又袋地通行權及管線安設權為不同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分別以通行袋地及安設管線所增價額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原告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並請求在通行範圍內安裝公用設施,是原告應陳明其所有同段444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及安裝公用設施之價額各別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