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8號原 告 賴慶松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前述地上權人已死亡者,應提出其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