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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0號原 告 黃萬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陳宏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前述地上權人已死亡者,應提出其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