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0號原 告 黃萬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陳宏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兆輝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勝隆於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13年6月7日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規定訴訟當然停止,請提出下列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㈠被告陳勝隆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㈡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
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㈢依上開承受訴訟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被告孫金菊、鄭陳秀勤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已死亡者,請提供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