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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1號原 告 熊名武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終止借名登記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三義鄉雙湖段963-2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何智輝、魏皓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