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1號原 告 熊名武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終止借名登記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三義鄉雙湖段963-2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何智輝、魏皓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