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鄭仁琦之被繼承人鄭金元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四、原告起訴狀附表一僅列被繼承人鄭金元所遺土地、建物為分割標的,惟依本院函調繼承登記申請書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附表一所列土地、建物之持分與遺產明細不符,且鄭金元之遺產尚有存款1筆未列入。原告應於閱卷後具狀更正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