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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俊宏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日期:202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