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2號原 告 陳泮基
陳堯勳陳舜臣陳婧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墾等間請求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容忍原告於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81.36平方公尺內埋設、鋪設暨維護自來水、電力、瓦斯、電信、第四台、排水、汙水系統或其他管線,並不得有任何妨礙之行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安置價值為準,故原告應查報其所有同段177、183、184、206地號土地因設置管線所能增加之價額為何?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陳泰墾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