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7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 吳志豪
吳林親吳志傑
吳美珠
吳惠珠
吳玉蘭
吳鳳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吳林親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560,7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編號 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 1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81 5,700 4/16 115,425元 2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8 5,700 1/12 3,800元 3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58 5,700 1/1 330,600元 4 苗栗縣○○鎮○○里0鄰000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10,900元 1/1 110,900元 合計 560,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