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周詩傑被 告 陳瑛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142元【計算式:15,000元+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8日止之利息1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5,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