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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8號原 告 崔奕翔法定代理人 莫麗君上列原告與被告崔文平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崔文平、崔文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