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8號原 告 崔奕翔法定代理人 莫麗君被 告 崔文平
崔文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就苗栗縣○○鎮○○○段0○○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1/5,有優先承買權存在,依被告崔文平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提各筆土地建物價金分配表所載,3
29、330地號土地買賣總價各為新臺幣(下同)760,565元、810,408元,以原告主張優先承買權利範圍1/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4,195元【計算式:(760,565元+810,408元)×1/5=314,1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