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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10號原 告 劉昌聖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