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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10號原 告 劉昌聖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廖錦森

廖錦燐廖錦華廖錦宏廖笑美

廖永泉廖碧美廖芊惠

廖蘭美

葉秀蘭廖永智廖蕙美廖棻美廖茗美廖永松廖永滿藍廖雲美吳秋香廖梓權廖素卿廖賴清雪

廖銘煥廖怡貞傅明璽傅群盛傅秀瑛 (遷出國外)傅秀韻 (遷出國外)傅秀娟湯城祥湯智麟湯佾達湯尹良湯尹菁廖國安廖芳苓王秀緞廖元港廖建誠廖峻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登記塗銷,而系爭地上權之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無」,是本件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10,424元;另系爭土地地價如附表所示為3,036,000元,是系爭土地1年租金15倍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710,424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 113年1月申報地價312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廖仁生 1,518 710,424元 3,036,000元 ⒈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⒉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