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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3號原 告 江新寧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被 告 和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肖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和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新公司)有175股股權存在,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175股股權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斷。復查,和新公司係一未上市或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於民國113年5月8日以中區國稅苗栗營所字第1132054069號函檢送之和新公司111年度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111年度之資產淨值為新臺幣(下同)3,436,440元(即資產總額8,036,440元扣除負債總額4,600,000元之權益總額),而和新公司已發行股份500股,則每股淨值為6,872.88元【計算式:3,436,440元÷500股=6,872.88元/股,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2,754元【計算式:175股×6,872.88元/股=1,202,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二、被告和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肖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