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8號原 告 魏宇承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姓名,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