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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洪睿麟被 告 彭龍琴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55,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文發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17地號土地 253.39 29,424元 86/1143 560,975元 2 322地號土地 84.96 29,000元 1/1 2,463,840元 3 6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巷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330,500元 1/1 330,500元 合 計 3,355,315元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