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1號原 告 陳獻名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袋地通行權及管線安設權為不同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分別以通行袋地及安設管線所增價額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原告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並請求在通行範圍內安設管線,是原告應陳報其所有同段1649地號土地因通行上開被告土地及安設管線所增價額各別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暨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