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2號原 告 朱桓毅

朱桓鋒兼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朱志瑋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枒楨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

二、被告陳枒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裁判日期: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