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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被 告 陳文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9,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11,800元 11,800元 2 利息 92年8月28日 110年7月19日 (17+126/365+200/365) 20% 42,228元 3 利息 110年7月20日 113年3月10日 (17+126/365+200/365) 16% 4,991元 4 違約金 92年9月28日 93年6月27日 (95/365+179/366) 3.2% 283元 合 計 59,302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