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99號原 告 梁振坤
梁智堯
梁清基
梁雅涵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榮輝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原告起訴狀附表坐落土地欄所載「13442地號」與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所載為「1344地號」不符,此部分是否為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
三、被繼承人梁春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