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代 理 人 張蕙纓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輝間償還補償金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8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黃智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