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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7號原 告 張馨云被 告 劉冠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即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658,53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三山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04地號土地 80.16 13,000元 1/2 521,040元 2 905地號土地 9.16 13,000元 59,540元 3 191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55,900元 77,950元 合 計 658,530元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