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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高援絲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陳宏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傳進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郭傳進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地上權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