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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林美花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武夫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謝武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