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林美花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武夫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謝武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