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黃宏證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維間返還帳號管理權限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將社群網站FACEBOOK粉絲專業「滿意牛奶蜜草莓農場」之管理權限返還並設定管理員為原告,並將粉絲專業之帳號密碼交付原告;另被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滿意」字樣於觀光果園等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並不得用於與該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或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等方式為之,核其非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身分權等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原告應陳報上開聲明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分別為何(應說明理由並提出相關資料)?若所受利益不明致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將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萬元定之。
二、被告吳文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