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黃宏證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律師被 告 吳文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社群網站FACEBOOK粉絲專業「滿意牛奶蜜草莓農場」之管理權限返還並設定管理員為原告,並將前開粉絲專業之帳號密碼交付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滿意」字樣於觀光果園等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並不得用於與該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或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等方式為之。依原告所提訴訟資料,無法認定其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原告亦陳報上開聲明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30,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