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8號原 告 何凱湘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有財產局署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因而受限制,則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0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其所有之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與所提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為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不符,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載?如是,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三、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與所提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不符,請確認被告是否有誤載?如是,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四、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