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1號原 告 祭祀公業陳宜九嘗法定代理人 陳喜彬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龍阿妹
陳冠彰陳碧雲陳定雲陳冬蓉朱祐陞朱庭芳朱庭佾陳宥靜陳奕璇陳財彬陳文林桂賢林桂光林桂才林桂生林瑞美陳桃英陳金蓮陳松彬陳能彬陳喜彬陳月嬌張添固張昭綺張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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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文翔古智裕江瑞芬陳國清陳國鴻黃陳玉英陳玉珍許江辛妹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編號1、2所示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應將辦理繼承登記,並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均為「依照契約約定」,復經原告陳報查無約定租金及租金數額,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系爭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20萬838元(計算式:105萬5,184元+114萬5,654元=220萬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曉羚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7,000元/㎡ 113年1月申報地價6,08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土地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陳窓蘭 115.7 105萬5,184元 428萬0,900元 2 陳兆蘭 125.62 114萬5,654元 464萬7,940元 備註:上開編號1、2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土地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萬838元(計算式:105萬5,184元+114萬5,654元=220萬838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