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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5號原 告 邱立偉上列原告與被告梵馨瞳美妍會館間請求終止合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請求終止合約
裁判日期:202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