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1號原 告 鄭天清
鄭少甫鄭天養鄭又豪鄭瑞梅鄭才洵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即被告徐**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