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2號聲 請 人 邱世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毅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2號聲 請 人 邱世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毅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