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俊宏、賴書能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40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