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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慧賢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芷妤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33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