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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9號原 告 游進旺

黃麗淑被 告 亨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