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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1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莊幸輯劉書瑋蘇偉譽上列原告與江昌達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應職權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4,120元(見本院卷第135、13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5,464元,溢繳2,980元,自應退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