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4號原 告 戴德炎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被 告 林德晃
林德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張佑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