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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4號上 訴 人 林德晃

林德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德炎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卻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原判決准予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共同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本息,而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

本院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等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淑芬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