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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2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通霄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黃達義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被 告 全力企業社即黃美玲

洪忠信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複代理人 武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