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弘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少君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洪信佳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06號查閱帳簿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